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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shenSQ10010911
    2017-04-04 15:07:2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转载

    石家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550元(660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00元。

    2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75元。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迅速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二要应保尽保,提高补助水平。按照新标准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提标后补助水平相应提高。三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全面落实“阳光低保”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申报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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